(来学网)甲公司受乙公司胁迫开出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赠与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丙、丁公司对乙公司胁迫甲公司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来学网)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汇票
  • B.
    (来学网)乙公司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 C.
    (来学网)丙公司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 D.
    (来学网)丁公司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1)选项B:乙公司因胁迫而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公司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