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4年3月1日,周某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设立抵押权,向吴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23日,周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又将该轿车抵押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0日,该轿车因故障需要维修,周某将其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周某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王某遂将该轿车留置。上述债务均已到期,因周某无力偿还,该轿车被拍卖,吴某、李某、王某均主张就轿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受偿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来学网)王某优先于李某受偿
  • B.
    (来学网)李某优先于吴某受偿
  • C.
    (来学网)吴某优先于李某受偿
  • D.
    (来学网)李某优先于王某受偿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王某)优先受偿;(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李某)先于未登记的(吴某)受偿;(3)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王某>李某>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