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地产公司建造一栋自有住宅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该地产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在公司办公楼大厅内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15年5月3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15年5月4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地产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地产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
[问题]
1.第5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2.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第5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
2.若第4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退回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问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无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第4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应没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如果撤回,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不妥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
(2)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应是同一时间。
(3)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在自家办公楼大厅内不妥。因为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公共媒体平台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