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600万元,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8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300万元,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2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为()。
  • A.
    (来学网)83.05%
  • B.
    (来学网)82.30%
  • C.
    (来学网)86.73%
  • D.
    (来学网)76.27%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600+80+300)÷(600+80+300+200)×100%=83.05%。进项税额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须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