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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说法中属于生产、销售劣药共同犯罪的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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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乙生产改换有效期的化学药,仍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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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明知丁销售变质药品,仍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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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明知已销售过期药品,向己提供资金
D.
(来学网)
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劣药,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为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还包括: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或者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变质药品为假药,题干问的是生产、销售劣药共同犯罪。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劣)药,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不属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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