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系统”)中记载了相关事项并签章。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在系统中作保证记载并签章。后来,因B公司交付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A公司与B公司产生合同纠纷。
B公司因受D公司胁迫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在收到汇票之后,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购货款,E公司对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B公司受胁迫的事情并不知情,在按照规定审查了票面情况后签收了该汇票,并按照约定向D公司交付了货物。
后来,E公司为支付房屋租金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而不久后,F公司又因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在系统中背书转让给E公司。
汇票到期,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遂向F公司、C公司、B公司发起追索,但F公司认为其不应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系统中作保证记载并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则以受胁迫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应当对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C公司“以其未在系统中作保证记载并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以受胁迫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F公司不应对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构成回头背书,持票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C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D公司胁迫取得票据,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仍为票据权利人,而E公司对B公司受胁迫一事并不知情、因销售货物而有对价取得票据、经审查票面情况亦不存在影响E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瑕疵,E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B公司无权以受胁迫为由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