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9月10日,合力公司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9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合力公司后,发现了下列情况:
(1)2022年7月份,合力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价值100万元,约定甲公司付清价款之前合力公司保留所有权。7月10日,合力公司按约交付货物,甲公司已经支付了两期价款,尚有20万元余款未付。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取回该批货物。
(2)2022年5月,合力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乙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而丙公司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心乙银行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完全获得清偿导致自身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乙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后,又起诉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
2022年12月20日,债权人丁公司(占债权总额15%)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以丁公司的债权额不够为由予以拒绝。随后,丁公司又提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由债权额排名前10位的债权人组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有权以丁公司的债权额不够为由拒绝召开债权人会议?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提议的债权人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管理人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取回货物。根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进入破产程序而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土(不受买受人付款比例是否在75%以上的限制)。
(2)丙公司无权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3)丙公司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①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债权人会议主席有权拒绝召开。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有权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在本题中,提议人丁公司的债权额未达到1/4。
(5)①丁公司提议的债权人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而非直接按债权额顺序指定);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②丁公司提议的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依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超过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