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与函证相关的事项:
(1) A注册会计师对应收乙公司的款项实施了函证程序,因回函显示无差异,A注册会计师认可了应收账款的存在和可收回性。
(2)甲公司某银行账户余额为零,A注册会计师为了验证该账户余额是否恰当,采用积极式函证方式,在询证函的“账户余额”栏上填写“无”。
(3) A注册会计师在函证银行存款之前,将询证函中的银行存款信息与甲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了核对。
(4)甲公司应收丙公司的款项,由于以往审计业务经验表明回函率很低,A注册会计师未实施函证程序,直接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了理由。
(5) A注册会计师为了验证某一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向被投资方寄发了询证函,收到回函显示询证函信息无差异,同时回函中声明“本公司只能说明甲公司投资款已经到账,但不保证投资回报是否恰当”,A注册会计师致电被询证方,其表示这是标准条款,A注册会计师据此认可了该投资的存在。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