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3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25日向丙银行提示承兑,丙银行当日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
随后,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偿付设备采购款,并于票据上注明:“设备检测合格后,票据转让生效。”但是,设备运抵乙公司后,检测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4月8日,丁公司为支付一笔咨询费,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对乙、丁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
6月1日,戊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拒付。戊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乙公司以丁公司交付的设备检测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向戊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事后,丁公司向乙公司再追索,被乙公司以上述同样的理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丁公司再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在本题中,出票日期为2023年3月5日,提示承兑日期为2023年3月25日,符合时间要求。
(2)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丁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戊公司)。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乙公司拒绝丁公司再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