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10月,赵某发现5周岁的女儿李某智力发育略低于同龄人,为了给女儿成年以后的生活足够的保障,赵某向甲保险公司为其女儿购买人身保险,赵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赵某,被保险人为李某,如李某生存到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李某不幸身故,甲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赵某支付一笔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后,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
2022年2月,经专科医院检查李某有自闭倾向。
2022年3月5日,李某在其7周岁生日当天趁赵某外出买菜之际自杀。
2022年4月5日,赵某向甲保险公司索赔。
2022年4月8日,甲保险公司通知赵某拒绝赔偿。
2022年4月12日,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甲保险公司提出两项抗辩:①赵某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②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赵某与甲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李某?简要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一项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甲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二项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