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0%,借款期满还本付息。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7年2月1日,甲公司将该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但未将厂房抵押情况告知丙公司。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所剩主要资产为该出租的厂房。2018年2月25日,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乙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甲、乙公司订立如下折价协议:将市场价值1500万元的该厂房折价为1200万元;该厂房由乙公司取得所有权;折价所得款项全部偿还所欠乙公司的借款本息。此时,丙公司对厂房的租期还有1年才到期。
2018年3月,乙公司接收厂房的过程中,先后发生如下事项:
(1)乙公司表示租赁关系的存在使得售价降低,影响了担保权的实现,要求丙公司在一周内腾退厂房,丙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甲公司债权人丁公司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其于2018年1月31日到期的200万元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根据规定,若抵押权已登记,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抵押权设立在先,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所谓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是指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
(2)丁公司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