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1日,张某为购买住房向李某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借给张某10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年,自张某收到汇款之日起开始计息,若张某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15%的标准向李某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1年1月2日,为担保李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张某的好友周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2021年1月3日,李某从100万元本金中提前扣除10万元的利息,实际将90万元汇款至张某指定银行账户。
2022年1月4日,张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周某认为张某有住房、汽车,有足够能力清偿借款,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遂予以拒绝。
2022年1月10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并由张某予以清偿;②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由张某予以清偿。
已知: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每月2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2.6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周某认为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2022年1月10日,李某请求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1月10日李某请求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金额为90万元,应按9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年利率总计为17.67%,超出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