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04年初,张某应聘到ABC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协议。双方约定了张某在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公司;如因私脱离公司,应按其本人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此后,ABC公司为张某办理了人才引进等相关手续,并支付招聘服务费8000元。
当年7月16日,张某正式进入ABC公司工作,双方于张某入职当天签订了劳动期限从2004年7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试用期5个月,并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同时,双方同意原来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之后,ABC公司为张某缴纳了2004年2月1日签订协议起的社会保险费,并代缴了张某个人应承担的2380元。
2005年2月1日,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未获得批准。此后张某一直工作至2005年7月2日,ABC公司支付其工资至7月底。2005年8月,张某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就一直未上班。ABC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未果,于2005年9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260元,赔偿损失8万元,并返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中张某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