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8月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
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2022年8月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
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8月31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8月19日抵押权设立。依据规定,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登记时起抵押权设立。本题中,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从8月19日抵押权设立。
2.该约定无效。依据规定,流押条款无效,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本题中,该条款无效。
3.不予支持。依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赵某、钱某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所以不得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除非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但题目已经告知受让人是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