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08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8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08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680元[(2000-800)×20%×7]。
(4)2008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1)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100000元,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20000×3)÷8]×15%-125}×8=5000元。
(2)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个人通过国家机关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因此应税所得额应增加40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住用房,应按10%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10%×7=840元。
(4)劳务报酬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李某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4×(1-20%)×20%=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