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4月1日,甲省印发《甲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专项整治后,甲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集体约谈会,通报专项检查情况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处理结果: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视情节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②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④按《药品管理法》第130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⑤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上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乙药店被发现丙医院药剂科人员赵某在零售药店营业场所悬挂了以其名义注册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但是赵某从来没有到乙药店上班,决定对乙药店和赵某进行行政处罚。
- 根据《药品管理法》,上述信息中乙药店的行为应该定性为
- 关于上述信息中乙药店和赵某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来学网)乙药店面临双惩罚,既要给予行政处罚,也要给予刑事处罚
B. (来学网)乙药店面临对单位的行政处罚,赵某也面临对其个人的行政处罚
C. (来学网)乙药店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因赵某挂证负连带责任
D. (来学网)赵某被撒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系统,3年内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