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发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题目中投资总额900万,则注册资本至少是450万,因此题目中注册资本400万,不符合规定。(2)外方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3)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