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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来学网)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来学网)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来学网)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来学网)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已经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宜,但是丙公司仍然与甲签订合同,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一般的无权代理,所以合同效力待定;选项B错误。又根据规定,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所以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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