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BC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 100 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 5 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
  (2)甲公司应付账款年末余额为 550 万元。审计项目组认为应付账款存在低估风险。选取了年末余额合计为 480 万元的两家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未发现差异。
  (3)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4)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100 万元,回函金额 90 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5)客户丁公司回函邮戳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6)客户戊公司为海外公司。审计项目组收到戊公司境内关联公司代为寄发的询证函回函,未发现差异,结果满意。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第(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恰当。
(2)不恰当。理由:注册会计师为了应对应付账款低估风险,即为了应对与应付账款完整性相关的风险,仅从年末有余额的供应商中选取大金额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是不够的。注册会计师应该从甲公司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适当的供应商进行函证,包括金额较大的、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存在重大关联方交易以及年末零余额等多种供应商,而不能仅将金额大小作为选择标准。
(3)不恰当。理由: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观察函证的处理过程,确保在整个函证过程中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了询证函上所列示的金额,并且出纳并未参与到该过程中进行干预。即审计项目组成员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
(4)不恰当。理由:审计项目组发现回函金额与审计客户账面价值不一致时,不应该立即要求审计客户进行修改,而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或者是由于正常的时间差异导致双方入账时间不同造成的。
(5)不恰当。理由:审计项目组不能仅以甲公司内部人员的口头解释作为依据,还应当根据解释进行相应的调查,以确认解释是否真实,审计项目组也可以直接与丁公司取得联系,询问具体的情况。若有必要,还需要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加以证实。
(6)不恰当。理由:戊公司并非直接回函,因此回函内容的可靠性、准确性无法保证,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重新发函,并要求由戊公司直接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