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李女士于2014年11月进入甲公司任柜台营业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A市任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5年6月,李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直接上级。2015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在A市撤柜。2015年11月初,公司向李女士寄送了调整其工作地点至B市的通知,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提出自己家住在A市,与B市相距太远,且自己怀孕5个月无法前往。希望公司在A市的其他分支机构安排工作。之后,李女士多次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解决困难,但未得到回复。2015年12月末,公司以李女士不服从单位安排,长期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16年2月生育一子,因社会保险停止而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孕期及产期自行支付相关费用8000余元。
2016年3月,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撤回逾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做出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