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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A.
(来学网)
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
(来学网)
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
(来学网)
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
(来学网)
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选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C项);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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