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础、设备钢架(多层)、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和电气仪表安装等。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设备钢架吊装和工艺设备吊装两项工作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其他工作不使用塔机,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按该进度计划进场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图纸,致使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建设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塔机按原计划进场,调整进度计划,保证该项目按原计划工期完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将工艺设备调整工作的持续时间压缩3天。得到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补偿要求如下,但建设单位没有全部认可:(1)工艺设备调整工作压缩3天,增加赶工费10000元。(2)塔机闲置10天损失费:1600元/天(含运行费300元/天)×10天=16000元。(3)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问题:1.按节点代号表示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该计划的总工期是多少天?2.施工单位按原计划安排塔机在工程开工后最早投入使用的时间是第几天?按原计划设备钢架吊装与工艺3.说明施工单位调整方案后能保证原计划工期不变的理由。4.施工单位提出的3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计算建设单位应补偿施工单位的总费用。(来学网)
正确答案:
1.关键线路为:○1→○5→○6→○10→○11→○12;总工期191天。2.按原计划安排塔机最早投入使用的时间是第37天。不可以实现连续作业。理由:因为设备钢架吊装完成后,工艺设备基础施工尚未完成,还需闲置7天。3.由于延误10天,大于非关键线路上设备钢架吊装的总时差7天,导致总工期延长3天,为194天。同时,关键线路改变为○1→○3→○4→○5→○6→○10→○11→○12。压缩关键线路○5→○6→○10上关键工作工艺设备调整时间3天,因与之平行的线路○5→○8→○9→○10和○4→○7→○10的总时差大于3天,所以压缩后关键线路不变,总工期缩短3天为191天,原计划工期不变。4.要求(1)赶工费补偿合理。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拖延了进度,责任在建设单位;又是建设单位要求按原计划工期完成,赶工方案也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因此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应补偿费用10000元。要求(2)塔机闲置损失可以补偿,但计算方法不妥。塔机闲置损失费应按窝工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行费,应为:1600-300=1300(元/天);闲置天数应为3天,因为钢架吊装最晚开工时间为44天,现实际开工时间是第47天,实际闲置3天。应补偿费用为:1300×3=3900(元)。要求(3)综合损失费补偿合理。因为停工10天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应补偿费用15000元。建设单位应补偿施工单位总费用为:10000+3900+15000=2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