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背景资料:
某综合性高档住宅小区工程,包含地下车库、22栋住宅楼、配套小学、幼儿园、1栋物业配套楼以及小区公共区域园林绿化等,住宅为剪力墙结构,小学、幼儿园及物业配套楼为框架结构,工期暂定4.5年。
事件一: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事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5年3月2日,建设单位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25年3月20日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所有费用项目均应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总计有A、B、C、D、E五家施工单位投标,其中A、B、C三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A施工单位为总承包一级资质,B施工单位为总承包二级资质,C施工单位为总承包三级资质,联合体投标以一级资质进行投标。
事件二:最终投标人D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中,合同中约定D施工单位可以将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分包,其他未作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①D单位将地下、屋面及室内防水工程分包给K单位;
②D单位将幼儿园、小学主体及装修整体分包给F单位,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G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仅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
③D单位自行施工的22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H单位。
上述单位均具备相应资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提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整改。
事件三: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五十年一遇的罕见暴雨影响,导致项目发生如下损失情况:
①停工21天;
②施工单位施工机械损坏,修复费用3.2万元;
③施工单位人员窝工损失8万元;
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问题】
1.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进行招标?
2.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
3.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各项索赔能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