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看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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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美公司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控股股东晨亮集团持有该公司53%的股份。星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亿元。
2019年1月21日,星美公司制订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计划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筹资1.5亿元,第一年采取5%的固定股息率,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3%至6%之间浮动。该方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
2020年3月26日,为整合行业资源,星美公司拟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此前经双方审计报告确认,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51%,营业收入比为21%,资产净额比为44%。
2021年6月,星美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豪鑫公司拟收购星美公司部分股份,并提出挽救星美公司的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主要涉及星美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以及豪鑫公司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等事宜。
2021年6月16日,星美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部分资产出售事宜。
相关材料初稿显示:豪鑫公司拟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且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如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4)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是否导致豪鑫公司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股份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9年1月21日,星美公司制订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计划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筹资1.5亿元,第一年采取5%的固定股息率,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3%至6%之间浮动。该方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
2020年3月26日,为整合行业资源,星美公司拟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此前经双方审计报告确认,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51%,营业收入比为21%,资产净额比为44%。
2021年6月,星美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豪鑫公司拟收购星美公司部分股份,并提出挽救星美公司的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主要涉及星美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以及豪鑫公司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等事宜。
2021年6月16日,星美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部分资产出售事宜。
相关材料初稿显示:豪鑫公司拟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且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如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4)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是否导致豪鑫公司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股份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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