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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是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丙公司持有乙公司全部股权,其股东为丁公司和李某,丁公司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
2022年12月12日,根据丁公司、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协议,丙公司拟订了向丁公司回购部分股份的方案草稿。草稿显示:此次股份回购并注销后,李某对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原来的47%上升至52%,成为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变,此次股份回购不涉及甲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乙公司与李某商议,决定以乙公司为收购人对甲公司发起全面要约收购。考虑到要约收购的成本,李某建议乙公司在要约收购的同时采用协议收购方式买入甲公司股票。在起草要约收购报告书时,李某又提出,此次收购不以终止甲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无须考虑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问题。
为应对乙公司可能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收购事宜。甲公司董事刘某提出,乙公司已经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董事会不方便就此次要约收购向股东发表意见。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公告要约价格为15.2元/股。2023年4月10日,甲公司发布《要约收购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因实施2022年权益派发,乙公司此次要约收购的价格调整为14.8元/股。投资者张某认为乙公司降低收购价格违反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2023年5月8日,甲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乙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完成此次要约收购。2023年7月24日,甲公司公告称:李某将其持有的丙公司5%股权转让给戊公司,李某是戊公司的唯一股东。投资者钱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锁定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回购方案草稿中关于“此次股份回购不涉及甲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表述,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关于“乙公司在要约收购的同时采用协议收购方式买入甲公司股票”的建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关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无须考虑甲公司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的看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刘某关于“甲公司董事会不方便就此次要约收购向股东发表意见”的看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张某关于“乙公司降低收购价格违反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的看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锁定义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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