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

221. 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阳光公司20×8年度财务报告于20×9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阳光公司20×8年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20×8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分别为43.8万元和38.5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阳光公司2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9年2余额28日完成。阳光公司发生如下纳税调整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8年12月31日对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进行首次减值测试,测试表明其可回收金额为125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 2)20×8年12月31日对12月10日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其购买成本为22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万元。 3)20×8年公司营业外支出中含有因违反环保规定支付的罚款100万元。 4)20×8年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期摊销(不考虑此项摊销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公司开发的无形资产于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开始摊销。 5)20×9年1月10日,公司发现20×7年漏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5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项折旧费用已超过允许税前扣除的期限。 6)20×9年2月15日,公司收到甲公司退回的20×8年11月4日向其销售的一批商品,并向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结转的销售成本为180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年末尚未收到,公司已按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假设阳光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各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