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归纳】一级建造师建筑高频考点归纳:施工质量管理

2018年10月08日 来源:来学网

1.项目质量管理程序

  明确项目质量目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实施项目质量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收集、分析、反馈质量信息并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2.灰土、砂和砂石地基工程施工检查

  (1)施工过程中: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2)施工结束后:检验灰土、砂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3.重锤夯实或强夯地基工程施工检查

  (1)施工前:检查夯锤质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2)施工中: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3)施工结束后:检查被夯地基的强度并进行承载力检验。

  4.混凝土灌注桩基础施工检查

  检查桩位偏差、桩顶标高、桩底沉渣厚度、桩身完整性、承载力、垂直度、桩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及强度、泥浆配合比及性能指标、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浇筑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5.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1)作用: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2)验收合格的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6.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1)重新验收: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

  (2)予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3)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的。

  (4)严禁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

  7.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

  (1)验收组织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2)参加单位: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勘察单位。

  (3)验收组成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组成。

  8.结构实体检验

  (1)组织者:监理单位。

  (2)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3)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一取芯法进行检验。

  9.主体结构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组织

  (1)组织者: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参加者: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应有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10.装饰装修工程各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

  (1)门窗工程。

  1)建筑外墙金属窗: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2)建筑外墙塑料窗: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2)饰面板(砖)工程: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

  (3)幕墙工程: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试验;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

  11.工程资料的形成与移交

  (1)形成: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移交: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1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4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工程质量问题报告

  (1)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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