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6年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政策通知
2016年10月29日 来源:知行者教育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现就本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及申报材料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报送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民主评议推荐及审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相关政策要求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主要受理各设区市(除济南、青岛外)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
(二)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三)申报专业须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专业选择填写“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
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执业证书。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条件,方可申报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申报人员按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申报人现工作单位会同人事代理机构推荐申报。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六)根据原省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须完成到基层服务的要求。
(七)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前,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八)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规定,只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九)破格申报的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标准要求,并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12月31日;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项等材料截止时间至2016年9月30日。
(十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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