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习题一
2019年07月29日 来源:来学网【案例1】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空调销售收入4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2)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3)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4)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非关联方)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5)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工商罚款1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6)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的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
已知:甲公司2018年度会计利润628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利息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9)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应补缴或者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1答案】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500+300)×15%=72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20=82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0-720=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4500+300)×5‰=2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60%=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
(3)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75%=30(万元)。
(4)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0÷10%×6%=30(万元),实际发生额(5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
(5)①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②工商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28×12%=75.36(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④营业外支出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6)从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均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7)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30+20+1-18=727(万元)。
(8)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27×25%=181.75(万元)。
(9)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81.75-157=24.75(万元)。
【案例2】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5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9年年初,甲公司财务人员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2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2)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1400万元。
(3)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90万元。
(4)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全年利息4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5)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6)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山区捐款150万元。
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利息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分别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9)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应补缴或者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2答案】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2)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8600+200)×15%=1320(万元),实际发生额(14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1320=8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90×60%=5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600+200)×5‰=4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4=46(万元)。
(4)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00×6%=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30=10(万元)。
(5)①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40×2%=10.80(万元),实际发生额(15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80=4.2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540×14%=75.60(万元),实际发生额(82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75.60=6.40(万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40×8%=43.2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18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850×12%=102(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02=48(万元)。
(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30+80+46+10+4.20+6.40+48=1014.60(万元)。
(8)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14.60×25%=253.65(万元)。
(9)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3.65-200=53.65(万元)。
【案例3】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5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0万元,税金及附加2500万元,管理费用3000万元,销售费用10000万元,财务费用10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15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6000万元。2018年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广告费支出80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350万元。
(3)实发工资总额60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9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
(4)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的费用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5)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该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未经税务机关核定。
(6)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
(7)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支出400万元。
(8)通过市人民政府捐款800万元用于救助贫困儿童。
已知: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股息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财政补助资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捐赠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答案】
(1)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48000+2000)×15%=750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7500=5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350×60%=21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48000+2000)×5‰=25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210=140(万元)。
(3)①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2%=120(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20=3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4%=840(万元),实际发生额(9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40=60(万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8%=48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16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④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0=90(万元)。
(4)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75%=1500(万元)。
(5)未经税务机关核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
(6)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7)甲公司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收入300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8)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4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9)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12%=72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7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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