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考题型及答案十三
2020年08月14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距离考试只剩二十来天,考生一定要合理安排好最后阶段的复习。为了帮助考生更有效的学习,来学小编整理了【每日一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考题型及答案,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2010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经济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习题演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根据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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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2018年卷1·判断题】甲公司以厂房抵押向乙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则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多方法律行为的有( )。
A.侵权行为 B.买卖合同
C.遗赠 D.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所以排除A;多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遗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排除C;BD正确。
【2017年卷1·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李某是否结婚是不确定的,因此本题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
【2018年卷2·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1年。该约定的性质是( )。
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
D.不属于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选项AB:期限必然会到来,条件不一定会成就。赵某年内不一定结婚,所以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选项CD: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孙某与赵某之间的约定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故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018年卷1·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
A.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D.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选项B属于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选项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2018年卷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选项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BD: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C: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案例1】2018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8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8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8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的出质事项作出约定。
2018年8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该提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在本题中,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表决办法,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丙、丁、戊合计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丁的提议可以通过。
(3)甲、乙、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站在A企业的角度,戊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戊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的出质行为有效。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6)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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