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习题二

2019年07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甲出资180万元(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

  (2)公司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案例2】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7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8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9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条件不合法。根据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乙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不合法。根据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4)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光中公司应当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案例3】

  2017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35%、30%、25%和10%。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1)2018年2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2017年度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45%、25%、20%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2018年3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3)2019年1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转让给乙的打算。

  (4)2019年4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5000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5)2019年5月6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2019年6月20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文路公司2017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文路公司2017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不违反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在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3)甲的观点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无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5)丁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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